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施春风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施春风介绍,社会救助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四项主要修改,其中将“流浪乞讨人员”表述修改为“流散人员”,针对截留、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等行为,增加规定对有关组织、个人可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2026年2月,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社会救助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施春风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按照充分彰显法治温度、让最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精神,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在明确政府社会救助职责的基础上,帮助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发挥自身积极性,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自助自立、解困脱困。二是,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国式现代化深入推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数量逐年下降、明显减少,目前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对象主要为走失或者务工暂无着落等流散在外的暂时遇困人员。根据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将“流浪乞讨人员”的表述修改为“流散人员”,更为准确、中性、简洁。这一修改不涉及对该项救助制度内容的调整,不影响相关救助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三是,社会救助事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了让群众更便捷地申请、获得社会救助,增加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依法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便民化水平。四是完善法律责任。针对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对有关组织、个人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救助法草案在明确政府的社会救助职责,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等方面,有哪些规定?“对困难群众开展救助帮扶,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施春风表示,社会救助法草案贯彻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明确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对政府责任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政府责任。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救助服务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科学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社会救助。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的职责。
二是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作出规定。设“社会力量参与”专章,规定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有效衔接和协同。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自愿开展帮扶活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的帮扶力度。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此外,通过做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社会救助法草案在畅通救助渠道、提升便民化水平方面作了哪些规定?施春风介绍,社会救助事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使群众更便捷地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法草案作了一系列规定。一是规定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二是在救助申请方面,规定对于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三是在受理方面,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四是在审核确认方面,规定健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确认效率和准确度。加强信息共享,对可以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实的情况,不得要求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五是规定社会救助对象遇有紧急情况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先行救助。六是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依法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便民化水平。七是规定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申请、办理查询、举报投诉等服务。
另据介绍,2026年2月27日至3月28日,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在中国人大网共收到522人次提出1295条意见,在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收到8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37条意见,另收到来信24封。
“各方面普遍认为,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已开展多年,草案有较好的基础,建议加快立法工作进程,争取早日出台;同时,对提升社会救助便民化水平、完善相关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意见。”施春风表示,法工委对各方面反馈的意见作了认真梳理研究,对草案作了相应修改完善。